BVI经济实质法案
发布时间:2019-06-28 14:32英属维尔京群岛法规更新 – 2018年经济实质(公司及有限合伙)法
继我们于2019年1月22日发出关于2019年1月1日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正式生效的2018年经济实质(公司及有限合伙)法(以下简称「法规」)的电子通讯,国际税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税管局」)于2019年4月23日发布了一份经济实质准则草案(以下简称「准则」),预计该准则草案将于不久作最终定稿。
经济实质法准则
该准则强调以下重点:
法律实体于任何财政年度内由其从事的活动中取得收益,则将被视为在英属维尔京群岛从事「相关活动」。
新实体 (于2019年1月1日或之后成立或组成) 的首个财政年度为自成立之日起的12个月。对于现存公司,首个财政年度为自2019年6月30日起的12个月。
法律实体通过投资获得的所有权,包括债券及现金,除投资股票外,意味着该实体不是一个纯粹的持股实体,如果没有展开其他「相关活动」,将不列入受制范围内。
投资基金业务 (经「证券与投资业务法」许可) 不属于「相关活动」,因此不在经济实质法要求范围内。但是,如果该基金从事了其他「相关活动」,它便属于经济实质法要求范围。
法律实体如提供信贷僅作为“另一种业务的附带部分”,将不被视为从事融资租赁业务。例如,建筑商赊销货物,从而提供短期信贷,将不会被视为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只有当提供信贷本身被视为一项商业活动时,该实体才被视为从事融资租赁业务。
持有用于投资目的之债务或債務証卷的法律实体将不会被视为从事提供信贷业务(因此也不属于融资租赁业务)。
英属维尔京群岛法规更新 – 共同汇报标准报告
英属维尔京群岛国际税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税管局」)颁布了关于共同汇报标准的更新指引(以下简称「共同汇报指引」),以协助阐释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以下简称「经合组织」)制定并于英属维尔京群岛实施的「税务事宜自动交换财务账户资料」的标准。
有关指引的副本可于如下连结浏览:
http://www.bvi.gov.vg/sites/default/files/ITA/guidance_notes_20161012154316.pdf
共同汇报指引涉及所有属于英属维尔京群岛税务居民的英属维尔京群岛国实体,以及在共同汇报标准下分类为金融机构(以下称「金融机构」)。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的公司的预设立场是,除非它们获得不同的税务居住地,否则于共同汇报标准下它们均为英属维尔京群岛的税务居民。获得不同税务居住地的最常见方式是企业在其他地区进行管理和控制,这意味着大多数董事都居住在其他司法管辖区,并在其他司法管辖区进行会面。
除其他事项外,共同汇报指引阐明了以下有关被列为金融机构的英属维尔京群岛税务居民:
所有现有的金融机构,即截至2018年9月17日已存在的金融机构,无论它们是需申报的金融机构还是不需申报的金融机构,都必须在2019年4月30日前向税管局登记,除非它们之前已通过英属维尔京群岛财务账户报告系统向税管局登记。不需申报的金融机构的登记截止日期仅被延长至2019年6月28日。只有英属维尔京群岛需申报的金融机构必须在每年5月31日截止日期前提交实际的共同汇报标准报告(包括零申报,如适用)。
金融机构作为英属维尔京群岛的税务居民需要在2019年3月31日前建立、实施及维护书面的共同汇报标准政策及程序。该截止日期让业界有些出乎意料。税管局曾非正式地表示期望在检查英属维尔京群岛金融机构时,能够看到书面的共同汇报标准政策文件,但该文件的日期似乎并不是重大的因素。
请注意,珩泰不向客户提供法律或税务咨询,因此,如果您的任何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是英属维尔京群岛的税务居民,同时属于金融机构,并且尚未在税管局登记,您应该联系您的法律或税务顾问。
上海: 021- 56325919
香港: 00852-28150191
QQ: 2850699262/78555274
邮箱: keyray-hk@keyray-hk.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