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VI、开曼等岛国公司经济实质法案

发布时间:2019-06-28 14:30

英属维尔京群岛法规更新 – 2018年经济实质(公司及有限合伙)法

继我们于2019年1月22日发出关于2019年1月1日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正式生效的2018年经济实质(公司及有限合伙)法(以下简称「法规」)的电子通讯,国际税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税管局」)于2019年4月23日发布了一份经济实质准则草案(以下简称「准则」),预计该准则草案将于不久作最终定稿。

经济实质法准则

该准则强调以下重点:

法律实体于任何财政年度内由其从事的活动中取得收益,则将被视为在英属维尔京群岛从事「相关活动」。

新实体 (于2019年1月1日或之后成立或组成) 的首个财政年度为自成立之日起的12个月。对于现存公司,首个财政年度为自2019年6月30日起的12个月。

法律实体通过投资获得的所有权,包括债券及现金,除投资股票外,意味着该实体不是一个纯粹的持股实体,如果没有展开其他「相关活动」,将不列入受制范围内。

投资基金业务 (经「证券与投资业务法」许可) 不属于「相关活动」,因此不在经济实质法要求范围内。但是,如果该基金从事了其他「相关活动」,它便属于经济实质法要求范围。

法律实体如提供信贷僅作为“另一种业务的附带部分”,将不被视为从事融资租赁业务。例如,建筑商赊销货物,从而提供短期信贷,将不会被视为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只有当提供信贷本身被视为一项商业活动时,该实体才被视为从事融资租赁业务。

持有用于投资目的之债务或債務証卷的法律实体将不会被视为从事提供信贷业务(因此也不属于融资租赁业务)。

开曼群岛法规更新 – 经济实质法

2018年国际税务合作(经济实质)法(以下简称「经济实质法」)于2019年1月1日在开曼群岛(以下简称「开曼」)生效。经济实质法是应经济合作及发展组织(以下简称「经合组织」)和欧洲联盟(以下简称「欧盟」)在公平课税方面的工作而制定。经合组织论坛就「损害性税务措施」制定了国际标准并要求区域上流通的活动必须拥有实质内容,无论这些活动是在「无税或名义税」的司法管辖区内进行,还是在收取企业所得税并拥有优惠税务政策的司法管辖区内进行。

经济实质法内容摘要

经济实质法要求从事「相关活动」的「相关实体」必须就每项相关活动符合相关的经济实质测试。该等相关实体也须履行经济实质法规定的通知及申告义务。

「相关实体」指下列实体,除「投资基金」或拥有开曼以外的「税务居民」身份的实体外:

以下公司,除本地公司以外:

根据公司法「2018年修订版」注册成立的公司;或

根据有限责任公司法「2018年修订版」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2017年有限合伙法注册成立的有限合伙;或

在开曼境外注册成立并根据公司法「2018年修订版」注册的公司。

「相关活动」包括下列每一项,除投资基金业务外:

银行业务

分销及服务中心业务

融资租赁业务

基金管理业务

总部业务

控持业务

保险业务

知识产权业务;或

航运业务

经济实质测试(以下简称「经实测试」)对相关实体有以下要求:

就相关活动产生开曼核心收入之实质经济活动(「开曼核心经济活动」);

就该相关活动以适当方式在开曼进行主导及管理;及

在开曼进行的相关活动所产生的相关收入水平:

在开曼有足够的营运开支;

在开曼有足够的实体存在(包括经营营业地点或工厂、房产和设备);及

在开曼有足够数量的全职雇员或其他具备适当资格的人员。

若相关实体能够监控及控制开曼核心经济活动,则其可以将其开曼核心经济活动的实施外包给另一人也可通过经实测试。开曼核心经济活动是指对相关实体在开曼进行的活动对于产生收入方面具有核心重要性。

控持公司如只持有其他实体的股份及只赚取股息和资本得益,则只须接受简化的经实测试。相反,从事高风险知识产权业务的相关实体,则须要提供更多的证据去证明其在开曼拥有足够的经济实体。

税务信息管理局(以下称「税务局」)已就如何符合经实测试发出指引,包括「足够」及「适当」的含义,须视乎相关实体及其业务活动的具体情况而定。相关实体必须维持和保留适当的记录,以证明所使用的资源及支出的充分性及适当性。

关键日期

合规:

2019年1月1日前已存在的相关实体,必须在2019年7月1日起就相关活动通过经实测试;

2019年1月1日或之后成立的相关实体必须自开始相关活动之日,就相关活动通过经实测试。

通知:

自2020年起,相关实体须每年向税务局通知以下事项:

是否从事相关活动

如果相关实体从事相关活动,是否全部或任何部分的总收入是在开曼以外的司法管辖区纳税;若是,则应提供税务局可能要求的适当证据,以证明其税务居住地;及

财政年度结束的日期。

报告:

在每一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12个月内,从事相关活动的相关实体必须向税务局提交一份报告,列明有关遵从经实测试的指定内容。

未能通过经实测试的后果

未能通过相关活动在财政年度内的经实测试的罚款为12,200美元,若在首次未通过测试的通知后的下一个财政年度仍未能通过测试,则罚款为122,000美元。此外,法院会因应申请颁布命令,向相关实体提出行政命令或予以注销。

进一步指导

税务局发出的指引可能会因欧盟的审查及其后的意见而作出更改。对于如何阐释某些要求仍存在一些疑问,我们预期开曼不久将会发布更详细的指引。

英属维尔京群岛法规更新 – 共同汇报标准报告

英属维尔京群岛国际税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税管局」)颁布了关于共同汇报标准的更新指引(以下简称「共同汇报指引」),以协助阐释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以下简称「经合组织」)制定并于英属维尔京群岛实施的「税务事宜自动交换财务账户资料」的标准。

有关指引的副本可于如下连结浏览:

http://www.bvi.gov.vg/sites/default/files/ITA/guidance_notes_20161012154316.pdf

共同汇报指引涉及所有属于英属维尔京群岛税务居民的英属维尔京群岛国实体,以及在共同汇报标准下分类为金融机构(以下称「金融机构」)。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的公司的预设立场是,除非它们获得不同的税务居住地,否则于共同汇报标准下它们均为英属维尔京群岛的税务居民。获得不同税务居住地的最常见方式是企业在其他地区进行管理和控制,这意味着大多数董事都居住在其他司法管辖区,并在其他司法管辖区进行会面。

除其他事项外,共同汇报指引阐明了以下有关被列为金融机构的英属维尔京群岛税务居民:

所有现有的金融机构,即截至2018年9月17日已存在的金融机构,无论它们是需申报的金融机构还是不需申报的金融机构,都必须在2019年4月30日前向税管局登记,除非它们之前已通过英属维尔京群岛财务账户报告系统向税管局登记。不需申报的金融机构的登记截止日期仅被延长至2019年6月28日。只有英属维尔京群岛需申报的金融机构必须在每年5月31日截止日期前提交实际的共同汇报标准报告(包括零申报,如适用)。

金融机构作为英属维尔京群岛的税务居民需要在2019年3月31日前建立、实施及维护书面的共同汇报标准政策及程序。该截止日期让业界有些出乎意料。税管局曾非正式地表示期望在检查英属维尔京群岛金融机构时,能够看到书面的共同汇报标准政策文件,但该文件的日期似乎并不是重大的因素。

请注意,珩泰不向客户提供法律或税务咨询,因此,如果您的任何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是英属维尔京群岛的税务居民,同时属于金融机构,并且尚未在税管局登记,您应该联系您的法律或税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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