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睿资讯】英属维尔京群岛修订法规引入国别报告机制!

发布时间:2018-11-09 09:57

为落实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以下简称:经合组织)提出的打击“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以下简称:BEPS)第13项行动计划《转让定价文档和国别报告》,2018年8月14日英属维尔京群岛议会通过了《英属维尔京群岛税收司法互助法案(2018年修正案)》【BVI Mutual Legal Assistance(Tax Matters)(Amendment)Act 2018,以下简称:司法互助法案修正案】,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引入了国别报告机制,为跨国企业的国别报告报送(CbCR Reporting)和国别报告登记(CbCR Registration)等税务遵从提供指引。

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国别报告规定遵循了经合组织《国别报告立法范本》。但具体的登记和报送流程还有待实施细则的出台。

起小睿建议:相关跨国企业集团(主营地位于中国,且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设立中间控股公司或最终控股公司)密切关注英属维尔京群岛税收立法和实践的发展和变化,及时履行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国别报告登记及报送义务。

《司法互助法案修正案》要点

国别报告登记(CbCR Registration)

任一跨国企业集团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的税收居民企业成员实体(Constituent Entity of an MNE Group that is resident for tax purposes in the Virgin Isands)需要向英属维尔京群岛的主管税务机关(International Tax Authority,以下简称:ITA)进行登记,告知ITA其身份,即是否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或代理控股企业;如果不是,则其需要向ITA告知其所属跨国企业集团的国别报告报送成员主体的身份和税收管辖地。

登记义务需按照ITA提供的电子表格在线完成。

登记义务必须在国别报告所涉及的跨国企业集团的会计年度最后一天之前完成,否则将会面临不超过10万美元的罚款。

 国别报告报送(CbCR Filing)

《司法互助法案修正案》规定的国别报告准备门槛为上一会计年度跨国企业集团合并收入不少于7.5亿欧元的跨国企业集团,国别报告内容要求与经合组织范本一致。

跨国企业集团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的税收居民企业报送成员实体(Reporting Entity)负有国别报告报送义务。国别报告报送成员实体为:

(1)英属维尔京群岛税收居民企业,并且该企业是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Ultimate Parent Entity);

(2)在某些情形下,虽然英属维尔京群岛税收居民企业并不是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但属于该集团的代理控股企业(Surrogate Parent Entity)。

作为英属维尔京群岛税收居民企业的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实体,如不是最终控股企业或代理控股企业,原则不需要报送国别报告,除非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则需要报送国别报告:

(1)跨国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在其构成居民企业的税收管辖地没有申报国别报告的义务;

(2)最终控股企业构成居民企业的税收管辖地和英属维尔京群岛之间已经签署了相关国际协议,但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国别报告报送期限之前,双方尚未有已经生效的合格主管税务机关协议(Qualifying Competent Authority Agreement);

(3)最终控股企业构成居民企业的税收管辖地出现国别报告自动情报交换的体系失效,且英属维尔京群岛的成员实体已被告知报送国别报告。

国别报告报送成员实体须在跨国企业集团所属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国别报告报送。

情报交换

ITA将按照其与其他税收管辖地的主管当局签订的《合格主管税务机关协议》中的承诺和义务交换报送成员实体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报送的国别报告。根据经合组织公布的统计数据,截至2018年10月,英属维尔京群岛尚未与任何税收管辖地启动国别报告自动情报交换。

起小睿小贴士:

《司法互助法案修正案》规定较为笼统,与其他国家采取国别报告告知业务(Notification)的措词不同,法案用了登记(Registration)一词。

目前有部分主要经营地位于中国的跨国企业集团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设有中间层控股公司或最终控股公司。符合条件的跨国企业集团位于英属维尔京群岛的成员实体将成为国别报告报送成员实体,需要在当地履行国别报告的登记和报送义务。

此外,最终控股企业为中国企业的跨国企业集团,如其在中国准备和报送了国别报告,理论上,其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的成员实体不需要向ITA另行报送国别报告(仅需要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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