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开展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发布时间:2015-10-31 17:59

上海起睿会计事务所陈经理表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措施,是指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对即将进出口的涉嫌侵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依法采取扣留、调查认定、处置和对货物收发货人进行处罚的措施。

当权利人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受到侵犯时,除向法院或者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请求法律救济外,也可以向中国海关申请采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措施。目前我国海关保护的知识产权是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和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


一、知识产权权利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一)向海关申请保护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对其知识产权采取保护措施,可以选择“依职权保护”和“依申请保护”两种模式。

“依职权保护”,指海关有权主动启动制止和查处进出口侵权货物的执法程序,也又被称作海关“主动保护”。 “依申请保护”,指海关根据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申请启动海关执法程序,也被称作海关“被动保护”。

1、依职权保护模式

依职权保护,是指海关在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过程中,对其发现的涉嫌侵犯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的进出口货物主动采取的扣留和调查处理的措施。

(1)依职权保护有以下特征:

① 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事先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备案。 

② 海关发现涉嫌侵犯备案知识产权的进出口货物,应当中止放行,并书面通知有关知识产权权利人。

③ 知识产权权利人要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并提供担保。 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向海关提供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的担保。经海关总署核准,可以提供总担保。

④ 对知识产权权利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担保的,海关应当扣留货物。

⑤ 海关应当对货物的侵权状况进行调查和认定;对不能认定货物侵权状况的,海关应当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⑥ 海关对其认定侵权的货物,有权予以没收并对侵权货物的收发货人给予行政处罚。对构成犯罪的还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

⑦ 对没收的侵权货物,海关有权依法进行处置。

⑧ 海关和知识产权权利人办理费用结算和退还担保的手续。

(2)依职权保护程序

① 知识产权备案。要求海关对其知识产权实施依职权保护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事先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进行备案。

② 海关终止货物通关。海关在通关过程中发现进出口货物涉及备案知识产权的,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a、核实进出口商或者制造商是否属于在海关总署备案的合法使用人,或者要求收发货人在规定期限内申报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和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b、对进出口商或者制造商不属于在海关总署备案的合法使用人、收发货人未能申报货物知识产权状况和提交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海关有理由认为货物涉嫌侵犯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的,海关应当中止货物的通关。

c、按照备案的通讯方式将中止货物通关的情况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③ 权利人申请扣留货物和提供担保

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在海关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回复:

a、认为有关货物侵犯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并要求海关予以扣留的,向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书面申请。

b、认为有关货物未侵犯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或者不要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向海关书面说明理由。

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向海关提供担保:

a、货物价值不足人民币2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 

b、货物价值为人民币2万至20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50%的担保,但担保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2万元;

c、 货物价值超过人民币20万元的,提供人民币10万元的担保; 

d、 担保方式限现金或金融机构的保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海关总署备案的商标权人,可以向海关总署申请提供总担保。

在向海关回复前,知识产权权利人经海关同意,可以查看有关货物。

④ 海关扣留货物

知识产权权利人自通知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并提供担保的,海关应当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知识产权权利人逾期未提出申请或者未提供担保的,海关应当恢复货物的通关。

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应当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并将海关扣留凭单送达收货人或者发货人。

⑤ 海关进行调查认定

海关应当在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30个工作日内对货物是否侵犯知识产权进行调查、认定。海关进行调查,可以请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提供咨询意见。知识产权权利人和收发货人应当对海关调查予以配合。海关经过调查:

a、认定货物侵犯有关知识产权的,应当继续对与侵权货物有关的其他违法事实进行调查。

b、认为货物未侵犯有关知识产权的,放行货物。

C、不能认定货物是否侵犯有关知识产权的,应当自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和收发货人。货物涉嫌侵犯专利权的,收发货人可以向海关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后,可以请求海关放行货物。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者财产保全的措施。海关自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扣押有关货物书面通知的,应当放行货物。

⑥ 海关作出处罚认定

海关认定货物侵犯有关知识产权的,没收货物并处收发货人货物价值30%以下的罚款。涉嫌构成犯罪的,海关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

⑦ 海关处置侵权货物

对被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海关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a、有关货物可以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转交给有关公益机构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b、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收购意愿的,有偿向知识产权权利人转让货物。

c、无法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且知识产权权利人无收购意愿的,在消除货物的侵权特征后依法拍卖(进口假冒商标货物除外)。

d、货物的侵权特征无法消除的,予以销毁。

对海关处置侵权货物,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予以协助。

⑧ 结算费用和退换担保

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支付货物在海关扣留后实际发生的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

知识产权权利人未按照规定支付有关费用的,海关可以从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交的担保金中扣除有关费用或者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

海关应当在货物处置完毕并结清有关费用后,向知识产权权利人退还担保金或者解除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但是,对因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申请不当给收发货人造成损失的,海关可以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协助将其提供的担保金用于赔偿收发货人的损失。

(二)申请知识产权海关备案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将其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的法律状况、有关的进出口商品、合法使用知识产权和侵权货物进出口等情况向海关总署进行登记,以便海关在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过程中能够主动地对有关知识产权实施保护。所以,知识产权备案是知识产权权利人对其知识产权寻求海关主动保护的前提条件。

为提高办理备案的效率和海关总署审核备案的透明度,目前知识产权备案的申请已改为通过“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系统”办理。 使用备案系统办理知识产权备案的流程是:注册系统用户、录入申请信息、缴纳备案费。

与备案相关的业务包括:

1、注册系统用户

首次通过“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系统”向海关总署传输数据的,应当先注册为系统用户。

(1)注册系统用户前,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① 只能以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义注册。 

② 注册用户的信息应当真实、有效。 

③ 应当妥善保存用户名和密码。 

④ 注册后应尽快使用系统提交备案申请。注册后6个月内不使用的将被删除。 

⑤ 如果注册信息有变化应当及时更新。

(2)注册系统用户程序

① 录入注册信息

② 保存注册信息

注册录入后,系统会显示注册成功的信息并自动向用户注册的电子邮箱发送通知注册成功的邮件。

由于注册信息对用户以后登陆系统,提交备案申请和更新注册和备案信息十分重要,请务必妥善保管。为保证帐户安全和方便使用,建议用户在注册成功后尽快修改密码。

③ 更新注册信息

用户在注册后,除可以修改密码外,还可以在登陆系统后,点击左侧导航栏中的“修改注册信息”,对联系人的信息进行修改。

④ 登录系统

用户可以采用“账号+密码”和“申请人+密码”两种方式登录。

登录后,点击左侧导航栏中的“申请新备案”,即显示本人名下的所有备案申请的列表。首次申请备案的,列表为空。

2、缴纳备案费

3、录入申请信息

(三)向海关总署申请总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海关总署备案的商标专用权的知识产权权利人,经海关总署核准可以向海关总署提交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为其向海关申请商标专用权海关保护措施提供总担保。

自海关总署核准其使用总担保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知识产权权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请求海关依职权扣留涉嫌侵犯其已在海关总署备案的商标专用权的进出口货物的,无需另行提供担保。

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海关总署可以书面通知担保人在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海关支付不超过担保金额的款项:

① 知识产权权利人未能在海关要求其支付仓储处置费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有关费用的;

② 知识产权权利人未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且人民法院在总担保保函有效期内要求海关协助执行有关判决的。

自海关总署向担保人发出履行担保责任的通知之日起,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应当同时向海关提供担保。

2、总担保申请程序

(1)确定总担保的金额

总担保的担保金额应相当于知识产权权利人上一年度向海关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发生的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之和。知识产权权利人上一年度未向海关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或者仓储处置费不足人民币20万元的,总担保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

(2)由银行出具担保函

确定了应当提交的总担保金额后,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向银行提出出具总担保保函的申请并签订担保协议。可以出具总担保保函的银行,应当是已获准在中国大陆境内开展金融业务的银行。

银行根据担保协议,按照海关总署规定的格式出具以海关总署为受益人的总担保保函。总担保保函的有效期为担保人签发之日起至第二年6月30日。出具总担保保函的银行为知识产权权利人履行法定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3)向海关总署提出申请

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总署申请提供总担保,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① 总担保申请书 

② 银行出具的总担保保函 

③ 仓储处置费清单 

④ 海关总署核准总担保申请

海关总署核准知识产权权利人提出的总担保申请,应向申请人发出核准通知。总担保申请自海关总署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进出口企业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查询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

为方便进出口企业事先了解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避免因生产和进出口侵权产品而承担法律责任,海关总署互联网站为社会公众提供了十分便捷地查询备案知识产权的服务。公众可以通过“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系统”,以下4种查询方式,了解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的情况,如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权利名称、权利注册授权号、权利类别、使用该知识产权的商品、备案的有效期、知识产权和商品的照片、权利人的联系方式等信息。

(一)按“权利人名称”查询

在“权利人名称”查询窗口中输入某个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的关键词(例如,想查找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的备案信息,只需输入“李宁”)后,点击“查询”,备案系统即显示该权利人名义下的全部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的信息。如果只需要查询商标权的备案,还可以在“权利类别”窗口选择“商标专用权”。

(二)按“权利名称”查询

在“权利名称”查询窗口中输入某个知识产权的名称(例如,想查找LI-NING商标的备案信息,输入“LI-NING”)后,点击“查询”,备案系统即显示符合该查询条件的全部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的信息。

(三)按“权利号”查询

在“权利号”查询窗口中输入某个知识产权的注册或者授权号(例如,注册号为126844的商标的备案信息)后,点击“查询”,备案系统即显示符合该查询条件的知识产权的信息。

(四)按“权利类型”查询

如果在“权利类型”查询窗口中选择“全部”或者某类型知识产权(例如商标专用权),便可浏览已在海关总署备案的全部知识产权或者该类知识产权的信息。

信息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网站


上述文章更新时间:201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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